• 专款专用,安“薪”无忧!权威解读《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人社部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李新旺参加在线访谈,介绍《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一起来看——   主持人:首先,请您介绍一下《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李新旺:近年来,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实践中,针对欠薪与欠款相互交织、劳动权益与民事纠纷纠缠不清等问题,一些地方探索建立了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实施工资和工程款分账管理。多年实践证明,这一举措对解决工程建设领域

    了解更多

    07-15 / 2021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务)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银保监局:现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

    了解更多

    07-14 / 2021

  • 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意义何在?李克强总理这样说

    “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已达2亿多人。他们之中大量是农民工,有的一个人打几份工,十分辛苦。”李克强总理在7月7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说,“要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让他们‘心中有底’,相信未来基本生活能够得到保障。”当天会议确定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若干政策措施。李克强总理指出,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有利于促进灵活就业、增加就业岗位和群众收入。“

    了解更多

    07-13 / 2021

  • 山东省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鲁建发〔2021〕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金融机构:《关于促进建筑

    了解更多

    07-13 / 2021

  • 山东日照市发文,明确5月1日起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通知各区县住建局,各相关单位:为在我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下称建筑工程)领域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进一步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2020年5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工

    了解更多

    05-11 / 2021

  • 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 吉林省住建厅发文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为80%以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解决工程结算难题,建立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深化建筑市场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近日,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了《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结算周期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的活动。施工

    了解更多

    03-24 / 2021

  • 山东两地发文,明确规模以上项目和现场人员要实现平台管理应纳尽纳

    3月8日,青岛市住建局、日照市住建局发文,要求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领域实名制管理有关工作,要求施工合同价超过400万元的新建(扩建、改建)、在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需纳入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进行管理,规模以上项目和现场人员要实现平台管理应纳尽纳。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严格落实项目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施工现场人员管理

    了解更多

    03-10 / 2021

  • 新版《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公布

    近日,新修正的《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3月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劳动监察办法》同时废止。条例内容包括六章,分别为总则、监察管辖与职责、监察内容与方式、监察程序、法律责任、附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

    了解更多

    12-09 /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