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合同工期一年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施工过程结算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推进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规范工程价款结算程序和行为,解决工程结算难题,确保发、承包双方的权益,建立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令第7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试行)》(鲁建标字〔2020〕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起草了《济南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工作程序,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建议截止日期为2023年7月2日。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zxbzzj@jn.shandong.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寄至济南市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标准造价站。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306号建设档案大厦20楼2001室。
三、联系电话:0531-61378831
附件:济南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2日
济南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推进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规范工程价款结算程序和行为,解决工程结算难题,确保发、承包双方的权益,建立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令第7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试行)》(鲁建标字〔2020〕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南市行政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价款结算活动,适用于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对约定周期内完成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分阶段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的活动。经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不再重复审核。
第四条 合同工期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实行施工过程结算。鼓励其他工程项目依据本办法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第五条 从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遵守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六条 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符合资格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全过程造价管理服务,及时编制和确认施工过程结算报告。
第七条 除发承包双方共同委托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就同一项目同时接受发承包两方的委托。
第八条 政府投资工程需要报送相关机构审核结算文件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结算报告审核的程序和时限,保障施工过程结算价款同期支付或及时支付。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指导区县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约定和实施
第十条 采用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时,
应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中明示。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过程结算节点等相关要求,投标文件应全面响应。
第十一条 采用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内容中应对下列事项作出约定:
(一)施工过程结算的节点;
(二)施工过程结算价款的计量、计价、支付的方式和时限,支付比例;
(三)施工过程结算价款支付时,预付工程价款和工程进度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
(四)施工过程结算时应包含的工程造价风险内容、幅度及调整方法;
(五)施工过程结算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方式、时间和费用;
(六)施工过程结算时质量保证金或保函扣留方式和时限;
(七)施工过程结算时发生结算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
第十二条 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根据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控制性节点工程、专业工程或专业分包工程等确定结算节点。确定时可参照以下方法:
(一)按质量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确定。如土建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等;市政道路工程的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排水工程的排水管工程、方渠工程等;
(二)按控制性节点工程确定。针对较长线状工程如道路或轨道工程,可以某区间或某时间完成某一段线状工程的控制性节点划分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如某桩号至某桩号路面或某区间隧道等;
(三)以某专业工程或专业分包工程确定。如某高压电房工程、某装饰装修工程或某基坑支护工程等。
(四)按其他有利于实施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方式划分节点。
第十三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进行结算。承包人应当在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工程验收合格后,及时完成相应的施工过程结算编制工作,并在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递交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及相应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核对、确认。
第十四条 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工程质量合格的,发承包双方应当给予计量;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该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计量。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超出合同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有权不予计量。
第十五条 工程计价应当以确认的计量结果为基础;质量不合格的节点工程,应当在整改合格后给予计量计价。
第十六条 施工过程结算资料包括且不限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方案以及已确认计量的完成工程量、工程变更价款、现场签证和索赔价款等资料。
第十七条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程序、时限、比例支付施工过程结算价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则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期间,因工程变更而追加(减)合同价款的,发承包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并在当期施工过程结算同步办理价款结算。
对已签发的施工过程结算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发承包双方应配合予以修正,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并同意修正的,应在当期的施工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中补充修正内容。
第十八条 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合同类型按以下方法进行施工过程结算:
(一)采用总价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结算节点范围内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并对该节点范围内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价差等可调整内容进行结算。
(二)采用单价合同的,应当对节点工程的清单工程量进行计量,并对该节点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价差等可调整内容进行计量计价。
第十九条 发承包双方要加强施工过程结算管控,及时对合同价款结算事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确认手续。凡经发承包双方各自授权的现场代表协商确定并签字的计量、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等有关结算资料,不因发承包双方更换现场代表而影响其有效性。
第二十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施工过程结算可遵循下列程序:
(一)承包人应当在施工过程结算节点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提交该节点施工过程结算报告;
(二)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节点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后,应当及时核对确认,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承包人;
(三)发包人需现场计量的,应当在约定时间内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与;承包人如在约定时间不派人参加计量,则视为承包人认可发包人的现场计量结果;
(四) 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现场计量的,则承包人可不认可发包人的现场计量结果;
(五)施工过程结算周期的工程内容完工并质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在28日内向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服务单位)报送完整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及相应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60日内完成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的审核、确认。双方也可根据各节点的实际情况,分别约定报送时限和审核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上述时间。
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期限内报送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的,发包人可以依据已有资料自行开展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确定当期工程量和价款,承包人应在约定期限内予以认可,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同承包人认可发包人出具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因发包人原因逾期未完成审核的,视同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报送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
(六)发包人确认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后应在 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当期施工过程结算价款。支付比例不低于80%。双方也可根据各节点的实际情况,分别约定支付时限和支付比例,原则上时间不应长于14天,比例不应小于80%。
发包人支付施工过程结算价款时,工程预付款按照约定的预付比例扣除,之前预付的人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等也应根据预付方式进行扣除。
发包人逾期支付施工过程结算价款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时间为自约定应付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计算。
(七)发承包双方对施工过程结算有争议且在本周期约定的审核确认时限前7日无法协商一致的,可按第二十四条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争议部分顺延到下一个结算周期,无争议部分应在约定时限内办理施工过程结算。争议处理完毕后,争议涉及价款在下一个结算周期中解决。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在申请竣工验收时,向发包人报送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发承包双方应当依据已确认的工程结算资料在合同约定或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
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的施工过程结算资料文件,应当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原则上不应对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内容重新进行计量计价。
第二十二条 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应当带头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并严格执行价款结算制度,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第三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的争议应当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协商处理:
(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本办法和有关政策文件;
(三)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计量和计价规范、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四)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发承包双方对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产生争议按第二十三条协商不成的,可共同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行业协会或双方共同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调解员进行调解;无争议部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发承包双方对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支付有争议且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据合同约定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施工过程结算报告确认后30天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资料通过济南市建筑工地管理平台(待定)进行信息报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当完成竣工结算资料信息报送。济南市建筑工地管理平台(待定)与济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就有关问题询问被检查单位的相关人员;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改正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将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纳入信用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加大监管惩戒力度。
对于发(承)包人按本办法及时办结工程价款结算和付清工程尾款(工人工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方面给予简化程序、优化抽查频次等激励措施。
对于发(承)包人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及时办结工程竣工结算的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产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 造价工程师在施工过程结算编审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造价成果文件的,依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记录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并与其所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挂钩。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施工过程结算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施工过程结算成果报告的,依法进行查处并实施信用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订立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分包施工过程结算办法。
第三十二条 现行的施工合同范本文本内容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部门为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来源:济南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