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秦皇岛市人社局等七部门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

2024-10-15 14:00:33 admin 128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审批局,秦皇岛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建设局、城市发展局、行政审批局,北戴河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划建设局、社会发展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审批局,各银行、保险金融机构:

现将《秦皇岛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

            秦皇岛市水务局

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秦皇岛市行政审批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秦皇岛监管分局

                                                                                    2022年7月8日


秦皇岛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范化管理,切实发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河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秦皇岛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园林等工程建设领域及各类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在建、新建、续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的缴存、使用、补足、返还以及日常监管等事项。

第四条  本市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工资保证金存储。工资保证金可以现金存储,也可以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以下统称保函保单)替代,逐步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

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以保函保单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保函保单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现金方式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数额。

第五条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是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执行该项工作。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各县区人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缴存、使用、补足、返还等相关事宜的受理、初审及日常监管工作。

市、县(区)两级人社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项目、非政府项目、社会投资项目)的监管范围按照资金来源(建设方所属管辖权限)及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限进行划分。

人社部门应当与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工作会商机制,加强秦皇岛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的推广使用,强化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确保工资保证金制度规范平稳运行。


第二章  工资保证金存储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保险公司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保函保单。

    第七条  经办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依法办理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存储、查询、支取、销户及开立保函保单等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程所在的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二)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

(三)与市人社局签署合作协议,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申报材料(附件1)到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海港区范围内的项目向施工许可部门同级的人社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核定手续。该人社部门在接收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核,初核完毕2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报市人社局核定。市人社局应当及时核定缴存单位应缴金额,并出具《秦皇岛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核定缴存通知书》(以下简称核定通知书)(附件2)。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收到《核定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核定通知书》,自主选择与市人社局签约的经办机构,开设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按规定比例一次性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或开立保函保单,并及时将工资保证金存储或保函保单办理信息录入秦皇岛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

第九条  各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办理和存储工资保证金(附件3),并于每月25日前通过秦皇岛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或函告等方式,向同级人社部门推送截至前一日的项目审批、竣工等信息,各县(区)人社部门汇总本级相关信息后于每月28日前报市人社局汇总。

第十条  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附件4),并在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秦皇岛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或其他方式,将协议书副本提交(或报送)至项目所在地的人社部门备案(海港区范围内的项目向施工许可部门同级的人社部门备案)。

以保函保单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办理保函保单后3个工作日内将保函保单正本送交至项目所在地的(海港区范围内的项目向施工许可部门同级的人社部门备案)人社部门保存。

各县区人社部门应于每月28日前向市人社局报送本县区备案的工程项目保证金管理台账。

第十一条  经办银行应当规范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工作,为存储工资保证金提供便利,核实账户性质,在业务系统中对工资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划拨设置,防止被不当查封、冻结或划拨,保障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  工资保证金按照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造价(或年度合同造价)2%的比例存储。单个工程施工合同造价较高的,工资保证金存储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降低其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或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本市有2个以上在建工程的,除第一个在建工程外,其新增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为施工合同造价(或年度合同造价)的1%。

(二)单个工程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1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并书面承诺严格落实工资支付相关制度、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单后,在本市承建工程项目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为施工合同造价(或年度合同造价)的1%。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单后,在本市承建工程项目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制度的,其新增工程项目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第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高其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单前2年内在本市承建工程项目发生工资拖欠的,其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提高至施工合同造价(或年度合同造价)的3%;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单前2年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进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或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其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提高至施工合同造价(或年度合同造价)的4%。

以上提高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后的存储金额不受存储上限500万元的限制。

第十五条  享受工资保证金减免政策的在建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即时取消优惠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施工合同造价(或年度合同造价)的2%补足工资保证金。

第十六条  符合降低存储比例或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条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人社部门(海港区范围内的项目向施工许可部门同级的人社部门)提出书面减免申请,经该级人社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人社局审核确认。

市人社局在接到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的书面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自审核完毕之日起向社会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免于缴存工资保证金。

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海港区范围内的项目为施工许可部门同级的人社部门)一经发现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在应提高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情形的,立即向市人社局提出提高该企业缴存比例的书面意见,经市人社局审核确认后,及时向企业发出《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通知书》(附件5),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按通知的缴存比例存储工资保证金并办理备案。

第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保函保单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应当提供在其工程项目施工期内有效的保函保单。保函保单有效期自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批复或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少为1年并不得短于合同期。工程项目未完工保函保单到期的,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海港区范围内的项目为施工许可部门同级的人社部门)应在保函保单到期前1个月提醒施工总承包单位更换新的保函保单或延长保函保单有效期。

保函保单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本细则规定比例计算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保函保单应以市人社局为受益人,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形式(附件6)。保函保单开立后3个工作日内,正本交市人社局保管,副本交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备案。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经人社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到期拒不清偿时,由经办机构依照保函保单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章  工资保证金使用及返还


第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社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项目所在地的(海港区范围内的项目为施工许可部门同级的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可以书面报请市人社局动用工资保证金,市人社局经审核同意后出具《秦皇岛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附件7,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并附《秦皇岛市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表》(附件8,以下简称《代为支付工资表》),书面通知有关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按照《代为支付工资表》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保函保单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提供保函保单的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和《代为支付工资表》5个工作日内,依照保函保单约定并参照前款方式支付农民工工资。

经办银行依据上述两款代为支付工资完毕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向市人社局提供代为支付工资的转账凭证(账单)。

第十九条  支付金额不得超过该工程项目缴存工资保证金数额,不得跨工程项目使用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全部被拖欠工人工资的,按比例支付:发放工资=应发工资×(工资保证金/欠薪总额)。

第二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经批准动用工资保证金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后,实施工程项目保证金日常监管的人社部门应当向施工总承包单位下达《秦皇岛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补缴通知书》(附件9),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要求自使用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

采用保函保单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保单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保单。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新保函保单后,原保函保单即行失效。

第二十一条 经办银行应当建立工作台账,通过秦皇岛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网上填报或书面报送等方式,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8日前分别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市人社局提供工资保证金存款对账单和工作台账。

第二十二条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或施工合同终止不再履行,且没有正在处理的欠薪问题的,缴存单位可向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海港区范围内的项目为施工许可部门同级的人社部门)提出公示申请,并出具《工资全额支付承诺书》(附件10)。由缴存单位在施工现场、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海港区范围内的项目为施工许可部门同级的人社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或当地人民政府)和市人社局官网公示,公示期为30日,公示期满未收到劳动者投诉举报的,可以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保函保单正本。

第二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保函保单正本的,应当先向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海港区范围内的项目为施工许可部门同级的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由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海港区范围内的项目为施工许可部门同级的人社部门)向市人社局提交审核通过的函。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通过秦皇岛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提交《秦皇岛市取得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所需材料》(附件11)中列明的材料进行申请,也可持《秦皇岛市取得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所需材料》(附件11)所列明的材料,到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海港区范围内的项目为施工许可部门同级的人社部门)进行书面申请。

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海港区范围内的项目为施工许可部门同级的人社部门)收到施工总承包单位申请注销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书面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完成审核。符合规定的,2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并通知该级人社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出具《秦皇岛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附件12,以下简称《返还确认书》)。

经办银行收到《返还确认书》后,工资保证金账户解除监管,相应款项不再属于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自由支配账户资金或办理账户销户。

选择使用保函保单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申请返还程序参照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返还程序。

施工总承包单位需对递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递交材料真实性存在问题,一经查实,人社部门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提出减免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和返还工资保证金(或保函保单正本)申请时,人社部门可采取查询“拖欠农民工资联合惩戒名单”“欠薪线索核处平台”“河北劳动保障监察系统” 及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台账,函询住建、交通、水利等相关工程行业主管部门等方式,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有无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行审核,一经发现施工总承包单位不符合减免、返还条件的,应不得审核通过。

提高施工总承包单位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程序参照上述条款办理。

第二十五条  人社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工资保证金对应工程项目存在未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通过秦皇岛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或书面形式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履行清偿(先行清偿)责任后,可再次提交返还工资保证金或保函保单正本的书面申请。

第二十六条  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季度清查机制,对核实工程完工且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后30日内,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提交返还工资保证金申请的,应当主动启动返还程序。

     

第四章  工资保证金监管


第二十七条  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二十八条 人社部门应当对工资保证金核定、存储、备案、使用、补足、返还等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制度,加强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人社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管,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未提供、更新银行保函的,应当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社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通过会商、案件移转等执法衔接机制,给予施工总承包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应当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的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的,不得开工建设。对擅自开工建设的,人社部门、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施工单位及时补办工资保证金缴存手续,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  人社部门应当将不按规定办理工资保证金和拒不补足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列入重点检查对象。对未按规定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施工企业,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依据有关规定纳入企业信用等级管理,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城管等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问题,应当及时通报同级人社部门。对未按规定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施工总承包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理)外,应按照行业制定的有关规定计入其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第三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认为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加强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经办银行应当按照人社、银行监管部门的要求,与人社部门建立工资保证金信息共享机制,协助做好工资保证金的监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铁路、公路、水路、民航、水利领域之外的其他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本细则由市人社局会同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审批局、秦皇岛银保监分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实施前已按属地原有工资保证金政策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或保函继续有效,其日常管理、动用和返还等按照原有规定执行;本细则实施后新开工工程和尚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在建工程按照本细则执行。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发生工资拖欠的时间与本细则实施前连续计算。

来源:秦皇岛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