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出台《“限时清欠”长效机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切实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近日,据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网了解到,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攻坚年”任务安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起草了《山东省“限时清欠”长效机制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并公开征求意见稿。
关于《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涵盖了制定背景,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起草过程,合法性自查,主要内容等七方面内容;主要内容包括总则、限时支付责任、投诉办理、违约惩戒、附则5个章节共计24条。
在限时支付责任方面,立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详细列明了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限时支付责任。规定责任主体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中小企业支付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不得迟延支付、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等。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要严格按预算采购,大型国有企业要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对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信息,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要按规定进行公示。同时,要求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符合要求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实施细则》在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点攻坚年”任务安排的基础上,建立我省“限时清欠”长效工作机制,从根源上遏制“边清边欠”“前清后欠”问题发生,切实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围绕“限时清欠”机制,分条目对适用范围、出台依据、工作原则以及中小企业认定等内容进行了阐明,同时明确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等省直有关部门以及各市县工作职责,为我省“限时清欠”工作机制的建立以及清欠工作的有序开展奠定基础。
附:
关于《山东省“限时清欠”长效机制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及征求意见稿
按照省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有关规定,现将《山东省“限时清欠”长效机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攻坚年”任务安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等规定,我厅代省政府起草了《山东省“限时清欠”长效机制实施细则》。
二、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
抓好清理政府部门、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以下简称“清欠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有力举措,也是减轻企业负担、保障民营企业权益和社会民生福祉的重要手段。
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积极主动为民营企业服务。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多次听取并强调清欠工作,要求开展专项清欠行动,切实解决政府部门和国有大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刘家义书记、王书坚常务副省长、凌文副省长多次就清欠工作作出批示,提出清欠工作是民心民生工作、营商环境,要抓好落实、强力推动。省委、省政府2020年“重点工作攻坚年”,进一步明确要建立健全我省“限时清欠”工作机制,从账款的支付时限、支付责任、处罚措施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坚决杜绝“边清边欠”“前清后欠”。
三、起草过程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清欠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好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攻坚年”关于建立完善“限时清欠”工作机制任务安排,切实保障我省中小企业合法权益。4月份以来,我厅在系统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以及国家和省印发出台的各项政策文件的基础上,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保障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要求,组织起草《实施细则》。4月26日,完成《实施细则》初稿编制工作,呈送省政府分管领导审阅。同日,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和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有关要求,在厅内征求相关处室意见,并同时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国资委等16个省直部门以及16地市工信部门发函征求意见;5月9日,组织召开座谈会,邀请4家行业协会和11家中小企业有关负责人对《实施细则》进行研讨并提出意见建议。针对各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宝贵建议,充分研究并对《实施细则》进一步修改完善。同时,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关规定,起草处室运行监测协调局对《实施细则》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不存在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规定的情况。
四、合法性自查
我厅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对《实施细则》进行了合法性自查,经过自查,认为省政府作为《实施细则》的制定主体合法有效;具体内容不存在与法律、法规、上级政府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情况,合法有效;制定程序符合广泛公开征询意见的规定,未设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合法有效。
五、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包括总则、限时支付责任、投诉办理、违约惩戒、附则5个章节共计24条。
在总则方面。本章节共5条,明确了《实施细则》出台意义,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点攻坚年”任务安排的基础上,建立我省“限时清欠”长效工作机制,从根源上遏制“边清边欠”“前清后欠”问题发生,切实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围绕“限时清欠”机制,分条目对适用范围、出台依据、工作原则以及中小企业认定等内容进行了阐明,同时明确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等省直有关部门以及各市县工作职责,为我省“限时清欠”工作机制的建立以及清欠工作的有序开展奠定基础。
在限时支付责任方面。本章节共10条,立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详细列明了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限时支付责任。规定责任主体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中小企业支付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不得迟延支付、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等。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要严格按预算采购,大型国有企业要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对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信息,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要按规定进行公示。同时,要求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符合要求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在投诉办理方面。本章节共4条,为积极有效回应我省中小企业在清欠工作范围内的合理诉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便利畅通的投诉渠道,并向社会公布投诉方式。投诉线索的办理要实施“闭环管理”,要建立投诉台账和督查制度,并及时反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牵头建立清欠工作通报制度,定期向省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通报“限时清欠”情况。
在违约惩戒方面。本章节共3条,为有效约束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的违规行为,明确了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12种违规情形。同时,省直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对存在瞒报漏报、恶意拖欠、新增欠款等行为的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务消费、津贴补贴、办公用房、经费安排、公务出行等方面采取必要限制措施,节省资金依法用于偿还所欠中小企业款项。
在附则方面。本章节共2条,明确了《实施细则》实施起止时间。对国家在清欠工作中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六、关于实行日期的说明
本《实施意见》从发布之日起实施,两年内有效。
七、征求意见说明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5月9日至5月14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联系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运行监测协调局。
联系人:程阳光
电话:0531-86922600
邮箱:qingqian@shandong.cn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省府前街1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运行监测协调局
邮编:250011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5月9日
山东省“限时清欠”长效机制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点攻坚年”任务要求,建立我省“限时清欠”工作机制,压实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在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责任,切实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限时清欠”要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监督,狠抓落实,坚决遏制“边清边欠”“前清后欠”问题发生。
第三条 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本细则。
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团体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企业规模类型按照采购合同签订时确定。中小企业与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
第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对全省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政策研究、宏观指导、综合协调、落实监督,并向国务院减负办和省委、省政府报告工作情况。
省财政厅负责督促省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清偿拖欠的中小企业账款;省国资委负责督促省属国有企业清偿拖欠的中小企业账款。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审计厅、省外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监督各自职责领域内且在限时清欠范围内的经营主体执行本细则。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管理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章 限时支付责任
第六条 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中小企业支付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不得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支付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逼迫中小企业签订不合理的合同约定。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符合要求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七条 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采购。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招投标项目要详细列明资金来源及各项资金所占比例。
第八条 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可当场交付货物、工程、服务且双方无争议的,应当在交付当日支付款项;不能当场交付的,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且双方无争议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大型国有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
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第九条 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
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对交付的货物、工程、服务,未经检验或者验收,即投入使用的,付款期限自投入使用之日起算。
第十条 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一条 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支付工具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支付工具,不得使用商业汇票等支付工具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第十二条 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应当接受;在保证期满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与中小企业对收取的保证金进行核实和结算。
第十三条 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后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第十五条 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三章 投诉办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投诉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受理对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
第十七条 受理投诉的部门应当对投诉线索实施“闭环管理”,建立投诉台账和督查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将投诉线索转交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对投诉线索进行核实办理,对确属清欠范围、资料完整的投诉线索,要在7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和受理投诉的部门反馈办理情况;不属于清欠范围的投诉线索,2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和受理投诉的部门反馈。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投诉线索办理情况要定期组织督查,审计机关要根据工作职责协助配合。
第十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建立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通报制度,定期向省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通报“限时清欠”情况。
第四章 违约惩戒
第二十条 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违反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的;
(二)故意拖延检验、验收的;
(三)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支付工具或者使用商业汇票等支付工具变相延长付款期限的;
(四)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合同约定,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
(五)违法收取保证金、拒绝接受中小企业提供的金融机构保函或者不及时与中小企业对保证金进行核实和结算的;
(六)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
(七)未在规定期限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妨碍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开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的;
(九)对投诉的中小企业进行恐吓、打击报复的;
(十)对投诉线索处理不及时,推动不力的。
第二十一条 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未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的。
第二十二条 发展改革、财政、机关事务管理、外事管理等部门,依法依规对存在瞒报漏报、恶意拖欠、新增欠款等行为的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务消费、津贴补贴、办公用房、经费安排、公务出行等方面采取必要限制措施,节省资金依法用于偿还所欠中小企业款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月*日。
来源: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