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详细了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各方的工作职责与法律责任!

2020-05-26 16:14:50 388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首次以法规的形式对农民合法权益提供保障,用法治手段推动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条例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属地责任、法律责任等有了明确的规定。

       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有哪些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的工程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及时共享。

       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2. 监管部门的职责有哪些?

       人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同时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发改委: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财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相关职能部门: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城建交通水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本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3. 监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与社会投资项目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社会投资项目:对于建设资金不到位、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4. 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职责有哪些?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

       与建设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5. 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制等管理处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等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监督管理与公示制度相关处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同、工资专用账户相关处罚: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 建设单位的职责有哪些?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7. 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等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 分包单位(劳务公司)的职责有哪些?

       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9. 分包单位(劳务公司)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等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金融机构的职责有哪些?

      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需要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的,有关金融机构和登记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11. 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

      不依法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的,由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