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期超过一年的新开工项目推行过程结算

2024-07-08 15:35:14 admin 8

近日,河北省住建厅发布《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应全面实行过程结算,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鼓励实行过程结算。

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预付工程款,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30%

因计量或计价发生争议的,发承包人不得以有争议为由拖延、拒绝或停止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工期超过一年的新开工项目推行过程结算

原文如下:

图片关键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长效机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住建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实际,我厅制定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相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在2024年6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

邮  箱:zjtsccwork@hebmail.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24日

附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

结算与支付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长效机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住建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实际,就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管理

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是优化行业发展环境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建筑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包括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过程结算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一次及以上期中结算,并作为竣工结算的组成部分,直接进入竣工结算的结算方式。

建设工程价款支付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经发承包双方签字或盖章即生效。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充分运用信用惩戒等手段规范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活动,维护本地区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二、推行工程价款过程结算

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应全面实行过程结算,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鼓励实行过程结算

(一)规范期中结算。期中结算包括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一个结算周期(按月或分阶段)完成的全部合格工程内容,含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等。结算周期和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鼓励按月划分结算周期。

(二)规范竣工结算。采用过程结算方式的,竣工结算应直接引用已生效的期中结算价款,不再重新计量、计价。

(三)规范结算时限。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结算的合理时限。

三、保障工程价款支付

发包人应遵循诚信、守时原则,依据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工程价款。

(一)工程预付款支付。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预付工程款,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30%,重大工程项目可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预付款应按合同约定从支付的进度款中分次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预付款金额为止。

(二)工程进度款支付。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办理期中结算,支付进度款。

(三)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并按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价款。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价款的,承包人有权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仍不支付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顺延工期。承包人有权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价款的,承包人有权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仍不支付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顺延工期。承包人有权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规范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行为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活动中,严禁以不当理由拖延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

(一)发承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办理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和索赔等事项,发承包人授权现场代表确认的技术经济资料,不因现场代表变更而改变其有效性。

(二)因计量或计价发生争议的,发承包人不得以有争议为由拖延、拒绝或停止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无争议的部分应按合同约定按期办理结算并支付,有争议的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三)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人不得以审计部门未完成审计为理由,拖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

(四)除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对已生效的工程结算价款再次重复审核,或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核对。

五、强化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措施

(一)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前期谋划、筹备,确保建设资金到位。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工期超过一年的新开工项目推行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支付金额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复概(预)算。

(三)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时间、程序和方法等,提高合同内容质量。


来源:河北住建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