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市:在全市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工作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局、水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1号)要求,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机构提供的保证施工总承包单位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的保险。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保证金、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等形式保证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
三、保险机构依法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有分支机构;
(二)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有关监管要求提供保证保险业务服务;
(三)保险条款经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
四、保证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同等情况下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数额,保证保险有效期应超过施工合同期6个月以上且有效期至少为1年。工程建设项目未完工保证保险到期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于到期前更换新的保证保险凭证或者延长保证保险凭证有效期。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以保证保险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的,应将保证保险凭证(附件1)和保证保险保单原件提交具体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保存。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具体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向保险机构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赔付通知书》(附件2),书面通知有关保险机构和施工总承包单位。保险机构应当在收到《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赔付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依照保证保险凭证支付农民工工资。
七、出具保证保险的保险机构未能按规定履行赔付责任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办理保证保险业务资格,并由青岛银保监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被取消资格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青岛银保监局向社会公布。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22年10月13日
来源:青岛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