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文:施工企业可暂缓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022-07-04 17:26:15 admin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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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人社厅函〔2022〕9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压实部门责任,强化责任担当。各市要充分发挥工资保证金管理主体责任,积极对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压实责任,强化担当,按照职责分工统筹做好缓缴政策的落实工作,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整体合力,共同推动缓缴政策全面贯彻实施。

    二、细化工作方案,确保落实落地。各市务必要按照通知要求,在缓缴政策实施前制定本地区缓缴政策具体操作办法,进一步优化管理程序,严格时间节点,搞好政策衔接,建立缓缴期间工作台账,确保阶段性缓缴政策落实落地。

    三、强化政策引导,注重宣传实效。各市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全方位、多维度宣传解读纾困稳岗、惠企为民优惠政策,深入项目工地进行政策宣传,确保工资保证金缴纳主体了解政策、用好政策。

各市请于2022年10月15日前,将本地区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落实情况及缓缴金额报省厅劳动监察处。缓缴期结束后,确需延长缓缴期限的,报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再予以明确。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劳动监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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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厅函〔2022〕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落实6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加力支持纾困稳岗,经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同意,现就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工企业暂缓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缓缴期限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缓缴期结束后,确需延长缓缴期限的,经本地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作适当延长并报我部备案。

二、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制定本地区缓缴具体操作办法,主动向社会公布。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缓缴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真正落实落地。

三、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日常监管,依法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对缓缴政策实行过程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依规予以惩戒并作为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的重要依据。

房屋市政、铁路、公路、水路、民航、水利领域之外的其他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参照本通知执行。

请于2022年10月31日前,将本地区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落实情况(缓缴金额等)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保障监察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2年6月24日


来源:山东省人社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