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坊市发布《关于补充住房城乡建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行政处罚实施,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法律责任条款行政执法指引>》等法规规章规定和工作实际情况,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关于补充住房城乡建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月21日前书面反馈至市住建局政策法规科。
联系人:姜晓霞 联系电话:8096932
邮箱:wfzjfgk@wf.shandong.cn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2月15日
关于补充潍坊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属有关开发区住建局,滨海开发区、峡山开发区建设交通局,综合保税区建设管理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法律责任条款行政执法指引>》等法规规章规定和工作实际情况,对《潍坊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补充,增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罚条的裁量基准,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2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 日。
附件:新增潍坊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2月 日
序号 | 处罚事项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对应处罚标准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 较轻 |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或使用不规范 |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被发现用于除支付该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以外的其他用途等不规范行为 |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下列情形之一的: 1.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因违反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引发极端或者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 3.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8万元以上至10万元罚款,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情节严重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总承包合同价款50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农民工人数30人以上 2.因违反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引发极端或者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 3.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8万元以上至10万元罚款,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 |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 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 较轻 | 涉及农民工人数10人以下 |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涉及农民工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 |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及农民工人数30人以上 2.因违反第五十五条第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引发极端或者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 3.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第五十五条第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8万元以上至10万元罚款,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 ||||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总承包合同价款1000万元或者涉及农民工人数10人以下 |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总承包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涉及农民工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 |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总承包合同价款50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农民工人数30人以上 2.因违反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项规定引发极端或者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 3.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涉及农民工人数10人以下或者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下 |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涉及农民工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及农民工人数30人以上或者涉及金额30万元以上 2.因违反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引发极端或者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 3.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总承包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下或者涉及农民工人数10人以下 |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总承包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涉及农民工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
|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总承包合同价款50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农民工人数30人以上 2.因违反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引发极端或者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 3.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 |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来源:潍坊市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