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日照市发文,明确5月1日起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2021-05-11 17:12:22 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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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住建局,各相关单位:

为在我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下称建筑工程)领域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进一步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2020年5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工建筑工程。

二、担保方式

(一)发包人(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以下方式中任意一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保单、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二)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不得低于中标合同金额的5%,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三)担保期限为工程建设合同约定工期。保证人(保险人)应当在保函或保单中明确担保金额、赔付方式、赔付程序、赔付时限等。

(四)保函或保证保险保单应当不可撤销。在保函或保证保险保单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工程建设合同终止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保证人、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五)保函或保证保险保单约定的有效期届满,或约定的担保金额已被全部索赔提取前,工程建设项目尚未履行完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按前述规定再次提供相同比例、金额的担保。

(六)承包人(施工单位)不得指定具体保证人或保险人。建设单位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人不得为该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或其关联企业。

(七)同一银行、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同时为同一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又为施工单位提供履约担保。

三、有关要求

(一)项目未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视为项目建设资金未落实,不得允许开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二)已签订施工合同但未约定工程款支付担保事项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并及时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各建设单位务必于2021年4月30日前整改到位。

(三)项目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工作对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抽查时,应检查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落实情况

(四)将工程款支付担保内容作为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的重要依据,违反相关规定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实施信用信息评价扣分,并认定上报不良行为。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9日     

      来源:日照市住建局